起 诉 书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法律制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与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法院一审,被告人林某甲上诉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林某甲和蒋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唐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65万元及利息。2015年7月7日,因被告人林某甲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唐某某向玉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玉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某甲、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告人林某甲和蒋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前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169238元及利息。但被告人林某甲和蒋某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9月,被告人林某甲及其家庭成员与谢某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以人民币70.8万元的价格将其位于玉某市**镇**路**号的房产转让给谢某某,房产转让所得款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林某甲在重庆市江津区**工业区一家有限公司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邮电报广告、执行裁定书,收条,村委会证明,房地产买卖合同、借条、欠条;
2.证人蒋某某、林某乙、孙某某、谢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法制观念淡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毓建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羁押在玉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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