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59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栋**房,住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村**大夏**栋**楼。因强奸嫌疑,于2019年9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0时许,被害人杨某某应邀到被告人林某某位于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村**大厦**商城营业厅内见面。12时许,林某某在营业厅内的沙发上对杨某某言语恐吓威胁、扇耳光,逼迫杨某某脱掉裙子及内衣裤并拔掉杨某某的阴毛,强迫杨某某将泡着阴毛的酒喝掉,后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事后仍对杨某某进行言语威胁。民警接到报案后,于2019年9月2日0时许,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社区**大厦**商城营业厅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归案,并扣押装有毛发的木盒1个。
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阴道擦拭子检出混合常染色体STR分型和混合Y-STR分型,不包含被告人林某某血样中检出的STR分型;被害人杨某某受伤致女性乳房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现场壁柜上罐子内毛发检出的STR分型与被害人杨某某血样检出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98×102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盒1个;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DNA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营业厅门口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劲航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被害人询问笔录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4.物证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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