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公刑诉〔2018〕28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现住址:株洲市天元区**路**栋**号,个体工商户,2014年11月25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12月27日,因开设赌场,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8年6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监视居住,移送审查起诉后,我院依法对其重新办理监视居住。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林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路**小区**楼(门牌号为**)**号门面内摆设7台可同时供7人独立操作赌博的“3D全球通”连线赌博机和可同时供8人独立操作赌博的捕鱼赌博机开设赌场谋取利益,并聘请黄某某为赌博人员赌博上分下分、兑换赌资。2018年5月15日22时许,公安民警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查处,当场查处正在利用“3D全球通”连线赌博机进行赌博的违法人员易某某。
另依法查明: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辨认笔录、检查笔录;4.证人易某某、黄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胜
2018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97339****;
2、证人、鉴定人名单;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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