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镇检刑诉〔2020〕1582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5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号**室。2015年5月13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予以警告处罚;2016年9月8日因寻衅滋事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3月7日因寻衅滋事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1月9日因寻衅滋事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以其位于宁波市镇海区**街道**村的房屋被征收拆迁后,未进行合理赔偿及安置为由多次向各级政府部门上访。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林某某与宁波市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所签订拆迁调产安置协议,协议约定向林某某、舒专文二人安置房屋面积共计200m²,同时由蛟川街道另行补助拆迁安置补偿款结算差价人民币393946元,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息诉息访并签署承诺书。2017年4月28日,蛟川街道按照拆迁调产安置协议向被告人林某某、舒专文交付临江星苑安置房2套,共计240.42m²(含安置自行车房11.82m²),被告人林某某、舒某甲均签字确认。至此,上述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
安置房屋交付后,被告人林某某又向蛟川街道提出诉求,称其已在拆迁公告发布日之前将户口迁至宁波市北仑区的小女儿舒某乙,也需按照在册农民享受安置房产。2017年8月3日,被告人林某某以此为由至北京中南海周边信访,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予以训诫;后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于2018年3月7日对被告人林某某予以行政拘留。被告人林某某经训诫、行政处罚后,仍以上述房屋拆迁事由,先后于2018年5月21日、2018年8月16日、2018年11月5日、2019年4月19日多次至北京中南海周边信访,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训诫书、情况说明、信访材料、房屋拆迁协议、镇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镇海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宁波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息诉息访承诺书、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调产安置补偿协议、征收(拆迁)安置房交付书、非访人员移交清单等;
2.证人赵某某、程某某、罗某某、蒋某某、余某某、叶某某、陈某某、汤某某、应某某、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信访事项已经终结,经训诫、行政处罚后,仍多次到北京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实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 杰
检察官助理 曹颖皎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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