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一部刑诉〔2020〕Z14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9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5月6日至9月29日进行精神病鉴定。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院对进入医院人员测量体温并要求戴口罩。2020年4月10日14时多,被告人林某某没有戴口罩进入**医院,不听医院保安和护士的劝阻强行进入门诊途中,受到医院保安等人的阻止时,持刀刺伤保安被害人靳某某的左脸等处、划伤保安被害人徐某某的左大腿等处、刺伤的士司机被害人谢银光的右小腿等处,致其三人不同程度受伤。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处置将被告人林某某控制并抓获。经法医部门鉴定,被害人靳某某身体上的损伤符合锐利物体作用所致,损伤致面部单个创口长度大于6cm,其伤情已达到轻伤一级;被害人徐某某身体上的损伤符合锐利物作用所致,损伤致左下肢单个创口长度大于1cm,体表单个创口长度大于1cm,其伤情已达到轻微伤;被害人谢银光身体上的损伤符合锐利物作用所致,损伤致右下肢单个创口长度大于1cm,其伤情已达到轻微伤。
2020年9月29日经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某某案发时及目前的精神状态符合强迫症的诊断;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诉讼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对寻衅滋事地点、作案工具等照片辨认附卷;
2.证人陈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靳某某、徐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松合
检察官助理 谢鮀珊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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