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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30196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住平乐县**镇**村**队,因涉嫌犯有失火罪,于2019年12月17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在未办理林业生产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11日13时许,在平乐县**镇**村委**村**山场自家的林地内使用打火机燃烧草皮,引发该村**岭山场的森林火灾。经聘请桂林市木材产品质量检验站进行鉴定,过火面积6.47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4.24公顷。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由于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蔡冬梅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平乐县看守所第二病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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