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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11993********,汉族,专科毕业,个体户,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现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7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01时4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三明市三元区新市路自北向南行驶,当其行驶至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路芙蓉路段时,与闽******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后果。经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元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2.76mg/100ml,系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结论告知书、返回物品凭证、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机动车维修材料结算表、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书、维修发票、微信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门诊病历等书证;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烈明

陈迪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单元**室(联系方式:15659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4.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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