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100196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执法支队副调研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号**小区**幢**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海口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7 月24 日18 时30 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琼A7**** 小型轿车到海口市美兰区**岛**大道**花园附近的“颜某某”小院与彭某某等五个人吃饭喝酒,期间林某某喝了两杯格鲁吉亚产的葡萄酒,尔后,林某某驾驶琼A7****小轿车载着彭某某等四人到达海口市龙昆北路“**KTV” ** 包厢继续喝酒,在包厢期间林某某喝了二瓶雪花牌啤酒。次日凌晨1 时40 分许,林某某在**KTV 门口雇请“**代驾公司”的谢某某,由谢某某驾驶琼A7**先送朋友彭某某等人到海甸岛**路,然后再送林某某到**路**宾馆附近。2时30分许,林某某请代驾司机谢某某到宇**宾馆附近的“**香”火锅店吃宵夜,期间林某某和代驾司机谢某某两人又喝了五小瓶劲酒。吃完宵夜3 时30分许,谢某某自行离开。被告人林某某独自驾车回家,后因神志不清将琼A7****小轿车驾驶到美兰区国兴大道靠近海秀快速路路边停放,随后在车内驾驶位睡着。直到2018年7月25日7 时许,被执勤民警发现。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林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证实其血样中的酒精含量浓度为218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 证人谢某某、彭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4. 司法鉴定意见书;
5. 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晓丹
书 记 员:侯德聪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号**小区**幢**单元**房。联系电话:1333757****。
2.全部的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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