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67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5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系东莞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户籍地为广东省江门市**路**号,现住东莞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0 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芸庆,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4时20分,被告人林某某醉酒(经检验,林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18.39mg/100ml)驾驶一辆粤J9****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市南城区绿色路新御酒店内停车场路段掉头行驶过程中,与站在路上的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杨某某的朋友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林某某否认其是驾驶上述涉案车辆的司机。
2019年9月17日,民警经过调查后传唤被告人林某某接受审查。2019年10月8日,东莞市南城交警大队认定林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不负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涉案车辆等物证,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一个月五日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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