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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5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其位于福清市**镇**村**号家中喝酒。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沪C4U***小型轿车从家中出发,行至福清市江阴镇浔头村外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3.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沪C4U***小型轿车;

2.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门诊病历、户籍信息等;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血样乙醇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行驶路线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自愿接受交通志愿服务考察,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规定得分的交通志愿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洪娟

20207月15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镇**村**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4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交通志愿服务考察情况登记表》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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