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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18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镇**社区**小区**栋**单元**号,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镇**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6时49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小型轿车,沿本市青羊区**路由**路方向往**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路**号门前路段处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及护栏受损,无人员伤亡。后林某某被民警挡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68.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冬

检察官助理:叶冬

2021225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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