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19〕72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7年*月*日,广东省陆丰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301967********,汉族,小学文化,原系**镇**村委会支部*****,户籍地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4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和其朋友在陆丰市**大道**对面聚餐喝酒后,醉酒驾驶车牌号为粤NY*****色***小轿车前往“**酒店”看望朋友,途经陆丰市**大道***商场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43.97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5.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健
2019年12月3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林某某现押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