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林某某(曾用名林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7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林某某通过中缅边境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2020年7月2日2时50分许,林某某从缅甸**通过中缅边境“**”界桩附近便道非法入境镇康县**镇时,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分站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同月17日被临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行政处罚。同年8月份,被告人林某某与卢某某(另处)通过中缅边境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同年10月3日17时28分许,二人从缅甸**通过中缅边境“**”界桩附近沙场便道非法入境镇康县**镇时,被镇康县公安局南伞边境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卢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玲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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