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47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21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镇**里**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某某在未取得“3M”、“VHB”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其经营的深圳市**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深圳市龙岗区**)的生产条件,以深圳市龙岗区**为加工点,购买双面胶、泡沫等原材料,雇请工人加工生产的双面胶后出售牟利。
2019年11月15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抓获被告人林某某,并缴获被告人林某某非法加工生产的假冒“3M”、“VHB”注册商标的型号为3M 5611A-GF的VHB双面胶340000条、假冒“3M”、“VHB”注册商标的型号为3M 4910的VHB双面胶54000块、假冒“3M”、“VHB”注册商标的型号为3M 5952-Z的VHB双面胶5090片、假冒“3M” 注册商标的型号为3M 9448A的无纺布基材双面胶6500片、假冒“3M”、“VHB”注册商标的型号为3M 5952-Z的VHB双面胶4卷、假冒“3M” 注册商标的型号为3M 9448A的无纺布基材双面胶14卷等涉案产品以及电脑主机一台。根据民警从涉案电脑里检查出的销售数据显示,2019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已销售假冒“3M”、“VHB”注册商标双面胶的金额共计人民币243717.54元。经侦查机关核实,上述现场查获的六种假冒产品的案值为人民币22180元。经侦查机关民警对查获的假冒产品进行检查、统计,本案查获的假冒产品上,至少有111121个完整的“3M” 商标标识,至少有73784个完整的“VHB”商标标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双面胶、手机等物品(详见随案移送清单);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授权书、商标权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未授权声明、鉴定书、价格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送货单、付款凭证、采购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林某某擅自制造并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按照犯罪事实情节处罚较重的犯罪论处,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被告人林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某
检察官助理:黄某某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七册及《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交涉案电脑主机1台、3M双面胶(原材料)512000条(片)、泡棉基材双面胶54000块、VHB双面胶5090片、无纺布基材双面胶6500片、VHB双面胶(卷状)4卷、无纺布基材双面胶(卷状)14卷等物品(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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