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89********,汉族,中专文化,山东**公司**工程处职工,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现租住于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号,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晚,被告人林某某在济南市长清区**标项目部宿舍内饮酒,22时50分许,林某某驾驶鲁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附近时,与顺行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弃车离开现场。林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达成和解并部分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房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行车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丽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租住地。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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