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8〕111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84********,汉族,高中,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31977********,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街**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陈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2日、2018年10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日、2018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2018年9月26日、2018年1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黄某甲(另案处理)被他人利用其身份证注册成立了广西伟聪财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通过搭建的“桂e宝”投资平台,利用网络(P2P) 诱惑社会公众(利息、红包、现金返现)等方式,并通过广西金祥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用微信、QQ等方式推广,**公司向社会公开放虚构的车贷标的,承诺保本付息,以此吸引不特定公众参与其“投资”,投资款满额后通过第三方支付“汇付天下”将投资款转移到**公司所指定的银行卡账户(收集而来的社会人员的银行卡),后被人取现。

经鉴定,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公司在“汇付天下”的账户吸收了5642个已注册账户的客户吸收存款为69127956.53元,已提现金额为58526793.03元,未提现金额为10857064.50元。其中收取已报案的甘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84人款项金额为5396424.35元,已提现金额为1649656.35元,未提现金额为3746768.00元。

被告人林桂陈为**公司**,被告人陈某甲曾担任过一段时间**公司的经理并参与**公司的筹备工作,二人均参与了收集社会人员的银行卡并用于取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复函、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复函、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复函、工商登记材料、公安机关调取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涉案银行卡流水记录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谢某甲、杨某某、覃某某、彭某某、卢某某、某某甲、欧某甲、叶某某、郭某某、吴某某、苏某某、黄某乙、欧某乙、甘某乙、林某乙、薛某某、柒水莹、柒锡磊、范某甲、范某乙、林某丙、韦某某、谢某乙、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张某某、李某甲、黄某丙、陈某丁、刘某甲、余某某、陈某戊、陈某己、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甘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裴某某、唐某某、黄某丁、贾某甲、李某乙、贾某乙、刘某乙、李某丙、周某某、陈某庚、胡某某、某某乙、何某甲、何某乙、熊某甲、龙某某、曾某某、廖某某、蒋某甲、徐某某、熊某乙、武某某、王某某、蒋某乙等人陈述与报案材料;

4.被告人林某甲、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控制着**公司,被告人陈某甲在**公司通过桂e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中起到了帮助作用,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清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陈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司法鉴定意见书六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