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6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贺州市八步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0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住贺州市八步区**路**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6时30分许,在贺州市八步区**路**号楼,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贩卖了价值100元净重0.042克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邓某某。随后,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与吸毒人员邓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学成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清单各贰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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