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邱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邱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邱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邱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酒后经过本区大龙街市莲路石岗东村宝利发餐厅门口时与郭某甲、郭某乙(均已行政处罚)因琐事产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后双方离开现场。之后为发泄情绪,被告人林某某、邱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见郭某甲、郭某乙叫来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宋某某、杨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再次来到上述餐厅旁的巷口时,冲至巷口与对方发生打架斗狠并致双方受伤。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使用水泥块、被告人邱某某使用木板、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使用拳脚与对方进行打斗。2020年8月9日3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本区大龙街石岗东村明珠酒店式公寓4楼将被告人林某某、邱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及郭某乙、杨某某、郭某丁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邱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邱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邱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邱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林某某、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宫  瑞

检察官助理:莫蓝蓝

2020128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邱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光盘1册2张。

3.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邱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方人民币共计八千元,并获得被害人方的谅解。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