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琼海市**镇**村**街附近出租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至12月底期间,为非法获取他人钱财,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陈某甲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他人实施诈骗。三名被告人先通过电脑网络在“**APP”交易平台上寻找到挂卖各类游戏账号的卖家,并添加对方为QQ好友假称欲购买其游戏账号,随后发送虚假的“**平台”的交易链接给被害人并冒充平台客服人员与被害人进行交流,并以缴纳一定数额的找回包赔保障金或者充值账户提高交易信用度等说辞骗取被害人信任。得到信任后就发送收款二维码给被害人,在被害人扫描微信二维码收到转账后又再以交易超时或是交易失败等理由继续骗取被害人钱财,直到被害人察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实施的诈骗事实
(一)2019年1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在琼海市**镇**路**网吧内采取上述诈骗手段,由林某某提供QQ,王某某负责在“**APP”上发布收购游戏账号的虚假信息、使用林某某提供的QQ号跟卖家聊天、在虚假的“**”平台假扮客服诈骗挂卖游戏账号卖家张某某(案发时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共计9800元人民币。王某某通过“昌某某”(身份待查)将收取的诈骗款微信扫码至林某某微信账户,林某某按照王某某要求将诈骗款通过林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户名:62284801582********)全部取款提现给王某某。
(二)2019年11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采取上述诈骗手段,由林某某负责在“**APP”上发布收购游戏账号的虚假信息、提供QQ及微信收款二维码,王某某负责使用林某某提供的QQ跟卖家聊天、在虚假的“**”平台假扮客服诈骗挂卖游戏账号卖家雷某某(案发时未成年人)600元人民币,后林某某将收取的诈骗款中的400元人民币银行转账至吴某某转交给王某某,林某某自己分赃200元人民币。
二、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甲实施的诈骗事实
(一)2019年12月7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告人陈某甲相互配合,采取上述诈骗手段,使用陈某甲提供的QQ及微信收款二维码诈骗挂卖游戏账号卖家被害人莫某某(在校学生)2400元人民币。后陈某甲将收取的2400元人民币诈骗款全部转给林某某微信账户。
(二)2019年1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告人陈某甲相互配合,采取上述诈骗手段,使用QQ及陈某甲提供的赌博网站收款账户、陈某甲提供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诈骗挂卖游戏账号卖家被害人徐某某2400元人民币。后二人各分赃1200元人民币。
(三)2019年12月20日21时,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告人陈某甲相互配合,采取上述诈骗手段,使用陈某甲提供的卢某某QQ、卢某某网络赌博网站收款码诈骗挂卖游戏账号卖家600元人民币,收到诈骗款后,陈某甲让卢某某从该网络赌博网站账户提出将2000元人民币微信转账给林某某,林某某扣除陈某甲1400元人民币借款后将600元人民币赃款转给陈某甲。
(四)2019年12月25日19时,被告人林某某与陈某甲相互配合,采取上述诈骗手段,使用陈某甲提供的QQ、卢某某网络赌博网站收款码诈骗挂卖游戏账号卖家陈某乙(在校学生)2100元人民币。得逞后,陈某甲分赃1100元人民币,被告人林某某分赃1000元人民币。
三、被告人林某某单独实施的诈骗事实
2019年11月30日17时,被告人林某某采取上述诈骗手段,使用林某某QQ、林某某微信收款二维码诈骗挂卖游戏账号卖家彭某某(系未成年,在校学生)600元人民币。
四、被告人王某某单独实施的诈骗事实
2019年11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采取上述诈骗手段,使用林某某QQ、王某某提供的收款二维码诈骗挂卖游戏账号卖家冒某某(在校学生)1600元人民币。
五、被告人陈某甲单独实施的诈骗事实
2019年12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采取上述诈骗手段,使用陈某甲提供的QQ、卢某某网络赌博网站账户收款码诈骗挂卖游戏账号卖家方某某2100元人民币。后陈某甲将该笔诈骗款从卢某某处转至陈某甲微信账户。
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陈某甲于2019年12月26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抓获到案,民警在林某某身上扣押手机1部、银行卡1张,从陈某甲身上扣押手机1部、银行卡1张,从王某某身上扣押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叁部、银行卡(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入所体检表、QQ聊天截图、微信转账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4.电子数据:手机数据提取报告、支付宝交易明细;
5.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的证言;
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冒某某等6人的陈述;
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林某某诈骗数额18500元人民币,王某某诈骗数额12000元人民币,陈某甲诈骗数额9600元人民币,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陈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陈某甲诈骗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陈某甲多次实施诈骗,酌情可以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庞启程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侦查卷伍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叁部;银行卡贰张,现存放在琼海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5.听取被害人意见表壹份;
6.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笔录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