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19〕293号
被告人林惠风,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罗源分公司**队职工,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乡**村**号。因无证驾驶,于2012年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3年7月8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3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志灵、潘家城,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家泽,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镇**区**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镇**一出租屋内。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住罗源县**镇**小区**座**室。 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郑天文,福建文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惠风、姚家泽、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姚家泽、余某某、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日晚,被告人林惠风、姚家泽雇佣一辆货车,结伙在罗源县西兰乡宏美石材厂盗窃叉车一辆、发电机一台,之后在将盗窃的叉车、电机运至罗源县白塔乡检查站附近时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叉车、发电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00250元。
2、2019年6月底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林惠风、姚家泽结伙在罗源县霍口乡砖厂盗窃变压器内铜线约100斤,之后被告人林惠风将盗窃来的铜线运送至被告人黄其灿处销赃,被告人林惠风、姚家泽二人从中获得赃款共计人民币2400元。经鉴定,被盗变压器内铜线价值人民币1800元。
3、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林惠风、姚家泽结伙在罗源县西兰乡东兴石材厂盗窃两个变压器内铜线约400斤,之后被告人林惠风将盗窃来的铜线运送至被告人黄其灿处销赃,被告人林惠风、姚家泽二人从中获得赃款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经鉴定,被盗变压器内铜线价值人民币7200元。
4、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林惠风、姚家泽、余光福结伙在罗源县西兰乡富明石材厂盗窃20-30个锯片,之后被告人林惠风、姚家泽、余光福将盗窃来的锯片运送至被告人黄其灿处销赃,被告人林惠风、姚家泽、余光福三人共计获得赃款人民币8800元。
5、2019年7月底的两个晚上20-21时许,被告人林惠风、姚家泽结伙在罗源县西兰乡宇峰石材厂盗窃厂房上的铜芯电缆线约1300余斤,之后被告人林惠风将盗窃来的铜芯电缆线运送至被告人黄其灿处销赃,被告人林惠风、姚家泽二人共计获得赃款人民币21000元。
6、2019年7月底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姚家泽、余光福结伙在罗源县西兰乡富明石材厂盗窃铝线约1000余斤,之后被告人姚家泽、余光福将盗窃来的铝线运送至卓建耀处销赃,被告人姚家泽、余光福二人共计获得赃款人民币2800元。经鉴定,被盗铝线价值人民币1600元。
7、2019年7月中旬、下旬的两个晚上21时许,被告人姚家泽、余光福结伙在罗源县霍口乡砖厂盗窃5台电机及800斤废铁,之后被告人姚家泽、余光福将盗窃来的电机及废铁运送至卓建耀处销赃,被告人姚家泽、余光福二人共计获得赃款人民币2100元。
8、2019年5月下旬一天21时许,被告人林惠风在罗源县飞竹乡亨升石材厂盗窃铝线约200斤,之后被告人林惠风将盗窃来的铝线运送至被告人黄其灿处销赃,被告人林惠风从中获得赃款人民币300-400元。经鉴定,被盗铝线价值人民币525元。
9、2019年6月下旬两个下午14至15时许,被告人林惠风在巡查沿路电线时,在西兰乡亿利石材厂盗窃约300斤铝线及10余斤铜线,之后被告人林惠风将盗窃来的铝线及铜线运送至被告人黄其灿处进行销赃,被告人林惠风从中获得赃款约人民币800余元。经鉴定,被盗铝线、铜线共计价值人民币934元。
被告人林惠风实施盗窃9起,盗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37048元,被告人姚家泽实施盗窃9起,盗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38289元,被告人余某某实施盗窃4起,盗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039元,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收购,获得赃款共计人民币约41300元。
被告人林惠风、姚家泽于2019年8月2日凌晨0时许在罗源县白塔乡检查站附近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余某某于2019年8月8日到罗源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8月2日凌晨0时许在罗源县**镇**小区**座**室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2日依法扣押涉案被盗叉车、发电机,并于12月16日发还给被害人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林惠风、姚家泽、余某某、黄某某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银行交易明细、通话记录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阮某某、谢某某、肖某甲、朱某某、李某某、卓某乙、卓某丙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肖某乙、卓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惠风、姚家泽、余某某、黄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罗发改价认定[2019]68号《关于叉车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林惠风、姚家泽、余某某、黄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赖某某、肖某乙、卓某甲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惠风、姚家泽、余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惠风、姚家泽、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惠风有犯罪前科,应当从重处罚;多次盗窃,可以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姚家泽多次盗窃,可以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在部分犯罪事实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多次盗窃,可以从重处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惠风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至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姚家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方 晓
检察官助理:叶润林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林惠风、姚家泽、余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487页。
3.认罪认罚相关材料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