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未检刑诉〔2017〕4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路**街**号**楼**房。因涉嫌抢夺罪于2017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8********,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镇**镇**村。因涉嫌抢夺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7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伙同陈某某(未成年人,另案起诉)经密谋后,到茂名市茂南区**路**专卖店外,由吴某某、陈某某在对面观察和望风,林某某到店内以购买手机为由叫工作人员杨某某从柜台里拿了一部全新金色**(64G)出来,林某某接过手机后乘杨某某不备,将该部手机抢走。后三人逃离现场,林某某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抢夺到该被抢手机(经鉴定,价值28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华丹
2017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三册,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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