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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严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公诉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现住福建省大田县**镇**号楼**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大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现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路**号**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严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份至2018年4月份,被告人林某某在微信上建立名称为“魅力”的红包赌博群,制定赌博规则,招揽不特定赌客进行抢红包赌博,期间林某某使用微信号******、zhangxiaoge483766、lsl-88888888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1116436元。后因微信号经常被封,林某某便停止该行为。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林某某又继续在微信上以上述方式进行赌博,并雇佣被告人严某某在群内负责收取赌资、代发红包。又因微信号经常被封,林某某于2019年1月8日起转移至支付宝上继续以上述方式进行赌博,直至2019年1月11日。期间林某某使用微信号******、zhangxiaoge483766、lsl-88888888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109560元,严某某使用微信号******、支付宝账号180********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384260.8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严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分别退出赃款人民币70000元、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扣押笔录、大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借记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张某某、卢某某、陈某某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微信交易明细光盘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建赌博微信群、支付宝群,并制定赌博游戏规则,通过邀请不特定人员加入赌博微信群、支付宝群,以抢红包的方式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林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期间收取赌资计人民币1610256.8元,情节严重;被告人严某某受雇帮助林某某开设赌场,并负责在群内收取赌资、代发红包,二人共同开设赌场期间收取赌资计人民币493820.8元,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严某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严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严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正君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号楼**室;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村**路**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3册,光盘4张。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6份。

4.赃款人民币74000元暂扣于大田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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