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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87********,汉族,小学肄业,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广告公司广告牌**,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8年12月28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日至9月2日、自2019年10月17日至11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7月19日至8月2日、自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曹某某在QQ上受人蒙骗,先后两次向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04059********(户名王某某)汇款共计人民币33600元,同日,被告人林某某为赚取好处费,受人指使,在明知其所取的钱款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持上述账户银行卡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取款和消费共计人民币33600元。

2017年7月17日下午14时许,被害人曾某某在QQ上受人蒙骗,向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01488********(户名雷某某)汇款人民币8600元,同日,被告人林某某再次为赚取好处费,受人指使,在明知其所取的钱款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持上述账户银行卡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取款共计人民币8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视听资料;3.辨认笔录;4.证人彭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曹某某、曾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斌

代理检察员:刘 玲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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