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499号
被告人林德宗,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村**小组**号。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被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9年9月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德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2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林德宗来到重庆市永川区双龙路6号楼附7号房,通过破坏房门上方玻璃,再翻进去的方式进入该房屋内,将房屋客厅、卧室墙上的电线扯出剪断后,盗走剪下的电线和一个电饭锅,林德宗将以上物品销赃获100多元,用于生活耗用。
2、2020年6月27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林德宗再次来到重庆市永川区双龙路6号楼附7号房,采用相同方式进入房屋内,将卧室的一台灰色老式电视机以及客厅旁边的一些铜芯线盗走,林德宗将以上物品销赃获得40元,用于生活耗用。
3、2020年6月19日晚上,被告人林德宗来到重庆市永川区双龙路6号楼,通过从楼下铁门来到附4号房的阳台,翻进附5号房屋内卧室,盗走现金300多元和一圈铜线,林宗德将盗窃的现金和铜线销赃后获得的62元全部用于生活耗用。
2020年6月28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永川区将被告人林德宗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办案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游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林德宗的供述和辩解;
4. 提取、辨认等笔录及刑事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德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德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德宗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德宗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林德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德宗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渝
检察官助理 :刘鸣鹃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林德宗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光盘四张,提讯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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