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一部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林世东,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乡**村**组**号,因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7月30日被彝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5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乡**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9日被彝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被彝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23时许,被害人罗某某、王某甲、孙某某、罗某某等人在彝良县**乡**KTV***包房唱歌玩耍。次日1时许,同在该KTV唱歌玩耍的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等人误入该包房内找人,致使双方发生争执,并从包房至大厅内相互提啤酒瓶互砸对方,造成该KTV一片混乱。后闻讯而来的被告人王某某持刀到来后,威胁、辱骂罗某某等人,并使用硬物殴打王某甲头部。三人行为致使罗某某、王某甲、孙某某、罗某甲受伤。经司法鉴定:罗某某、王某甲、孙某某、罗某甲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带壳刀1把、碎啤酒瓶2份;2.书证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3.证人詹某某、尚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某、王某甲、孙某某、罗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庆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计438页,量刑建议书6份,赃证款物移送清单2份;
3.王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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