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松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乡**村。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0时46分许,被告人松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龙泉驿区文景街从建材路方向往万达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文景街69号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对松某某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51.5mg/lOOml,后被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被告人松某某当日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68.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松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冬梅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64******。
2.卷宗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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