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杨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在东方市**镇**超市**楼**号服装店内,发现三名女子在店内挑选衣服,被害人符某甲背着一名小孩,且身上斜挎着一个挂包。杨某趁人不备,拉开符某甲挎包的拉链盗走包内现金人民币170元。得手后,杨某在宝真超市附近闲逛时被民警抓获。
另查明:2019年10月9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在东方市**镇**广场**号服装店内,发现被害人符某乙身上斜挎一个挂包,便一手拿着一条牛仔短裤遮挡他人视线,另一手慢慢拉开符某乙挎包的拉链,并将手伸进挎包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0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孟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符某甲、符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搜查、扣押、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玉竹
2020 年 2 月 7 日
附: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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