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杨某甲(自报),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缅文十档,务工,自称缅甸掸邦南伞市谬乐区人,国籍不明。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乙(自报),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缅文十档,务工,自称缅甸掸邦南伞市谬乐区人,国籍不明。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自报),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缅文九档,务工,自称缅甸掸邦南伞市谬乐区人,国籍不明。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某等人在瑞丽市万马珠宝城建筑工地内因口角与被害人曾某甲、曾某丙等人发生打斗。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某等人在打斗过程中造成被害人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曾某丁、曾某戊不同程度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曾某甲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曾某乙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曾某丙、曾某丁、曾某戊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伍振芳
助理检察员:孟闪也
书 记 员:董耀坤
2020年9月14日
附:
1、随案移送卷宗三册,光盘九张。
2、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某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