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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杨某,男,1990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0********,汉族,小学,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号。被告人杨某曾因盗窃,于2019年7月16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5日被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季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先后至淮安市淮安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实施盗窃4次,盗窃现金总计人民币178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24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至淮安区楚州大道农贸市场,翻窗进入雨润鲜肉店,窃得现金人民币200元。

2.2020年8月31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至淮安区楚州大道农贸市场,在被害人项某某经营的菜摊盗窃现金人民币100元,在三峡鲜面店商铺窃得现金人民币750元。

3.2020年9月16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鼎立农贸市场,进入扬州维扬豆制品商铺,窃得现金人民币100元。

4.2020年9月17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鼎立农贸市场,进入闪厨酒店特色菜店铺,窃得现金人民币630元。

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项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红丽

检察官助理:朱明亮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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