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汉邦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汉邦来到宝安区福海街道**地铁口附近的“**奶茶店”,用力推门并从门缝钻进店内,后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放在收银台的一部IPAD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20元)。
二、2019年7月18日4时许,杨汉邦来到宝安区福海街道**区*号“**水果店”,趁被害人李某某明儿子熟睡之际,盗走收银台内现金约1200元。
三、2019年7月19日0时许,杨汉邦来到宝安区福海街道**社区**工业园2栋219号一楼“**面店”,用力推开店门,后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梁某某放在冰箱柜附近的半包芙蓉王香烟以及现金约300元。
四、2019年7月19日4时54分许,杨汉邦来到宝安区福海街道**大厦**号“**坊”店铺,用力推开店门后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钟某某放在收银台的人民币现金约2320元。
五、2019年7月19时5时24分许,杨汉邦来到宝安区福海街道**美食街**快餐店,从店后门厨房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肖某某放在收银台的人民币现金约1000元。
2019年7月19日17时55分许,公安机关在宝安区福海街道**区**巷*号“**网吧”抓获杨汉邦。赃物、赃款均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汉邦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等人陈述;3.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监控视频截图等);4.鉴定意见(价值鉴定);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汉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汉邦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汉邦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汉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8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晓霞
附:
1、被告人杨汉邦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本案证据和案卷共2册,刑事判决书1份;
3、随案移送涉案光盘1张;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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