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万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301993********,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捕前住**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15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甲,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敖寨乡洋世界村桐木坪组杨贵昌家与被害人杨某丙在一起吃饭过程中,两人因琐事发生口角、争吵,当场被他人劝开。随即,被告人杨某甲离开到杨昌贵家院坝边,拿出一把生锈的菜刀回到餐桌边将杨某丙头部额头和右手食指、中指砍伤。
经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杨某丙左手第2指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杨某戊、杨某己、毕某某的证词;4.被害人杨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照片及附件、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影像报告单;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杨某甲的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杨某丙的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持菜刀将被害人杨某丙砍伤,致被害人杨某丙左手第2指骨骨折,经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系自首,无前科,系初犯,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琼
检察官助理 胡莹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换押证1套;
3.起诉书8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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