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15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县**镇**社区**栋**单元**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制度;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杨某甲在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镇**社区**栋**单元**室家中,通过微信以销售汽车减震器的名义,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杨某乙(家住常州市武某某**镇)等6名客户的货款或定金,共计人民币21900元。赃款均被其用于网络赌博、归还赌债及生活开销。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家属已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1220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6日,被告人杨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范某某货款人民币24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家属已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
2.2020年4月7日,被告人杨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黄某某货款人民币500元。
3.2020年4月8日,被告人杨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姜某某定金人民币3000元。
4.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杨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杨某乙货款人民币63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家属已退还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7500元,并取得谅解。
5.2020年6月2日和3日,被告人杨某甲采用上述手段,共骗取被害人骆某某货款人民币7800元。
6.2020年6月10,被告人杨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白某某货款19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家属已退还被害人白某某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杨某甲的身份信息、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 证人杨某丙的证言;
3. 被害人杨某乙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电子提取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戚黎娜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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