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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机密★1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61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柳泉镇****号,住柳泉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北范永强律师事务所范永强律师担任顾某某的辩护人。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1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驾驶冀R5****小型轿车沿固安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柳泉镇**村村口西侧时,与同向骑行人力自行车的孙某某相撞,造成孙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固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及认定:顾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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