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高县人,住四川省高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宜宾市翠屏区物流街对面堆放工程物件处,盗窃铝板八张,用电动单轮车拖到宜宾市翠屏区物流街张某某经营的废旧回收门市,以4.5元一斤的价格销赃获利630元。
2、2020年1月14日凌晨3、4点钟,被告人杨某甲在宜宾市翠屏区红丰东路地财大厦处的旧城改造工地,盗窃铝板十余张,用电动单轮车拖到宜宾市翠屏区物流街张某某经营的废旧回收门市,以4.5元一斤的价格销赃获利768元。
3、2020年1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宜宾市翠屏区旧州路九天宾馆对面堆放工程物件处,将该工地的铝板搬上自己的电动三轮车,搬到第五块铝板时被施工方工作人员发现并抓获报警。经鉴定,被盗的五块铝板价值人民币1497元。
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杨某甲共盗窃铝板材料23块,每块最低为1.2平方米,按照194.9元/平方米计算,被告人杨某甲盗窃金额合计为5706.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最后一次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宏森
检察官助理:张宜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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