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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89********,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农民,湖南省道县人,户籍地道县四马桥镇***村***组,住道县营江街道办事处***社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法律规定;并告知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于2020年3月至7月在道县商业步行街、道县万家天府小区附近先后四次盗窃店内财物,数额较大,认定的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在道县商业步行街使用钥匙配锁的方式进入“鑫旺鑫中老年服饰”店内盗窃被害人虞某甲现金人民币2000元。

2、2020年4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道县商业步行街使用钥匙配锁的方式进入“小驷家”服装店内盗窃被害人周某甲现金人民币3000元。

3、2020年07月10日1时44分许,被告人杨某甲在道县商业步行街使用钥匙配锁的方式进入“开心花甲”店内盗窃被害人唐某甲现金人民币160元。

4、2020年7月1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道县万家天府小区附近使用钥匙配锁的方式进入橙意水果店内盗窃被害人吴某甲现金人民币480元。

另查明,2020年7月12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道县文化路口被道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证人杨某乙的证言;4、视听资料;5、被害人唐某甲、吴某甲、虞某甲、周某甲的陈述;6、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文胜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碟3张;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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