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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告人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1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社区**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朱锡忠,北京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本市海淀区**小区内,利用为被害人杨某乙(女,37岁)修车时私配的车钥匙,窃取被害人黑色本田思威牌小型客车(车牌号:京N****8一辆,经鉴定,该汽车价值人民币118348元。

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12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涉案车辆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机动车登记证书、被盗车辆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乙陈述;3.证人证言:李某某赵某某证言;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段  冉

代理检察员:毛  震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辩护人朱锡忠,联系方式:1305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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