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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村委会**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日被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2年8月2日因吸毒被凤某某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5月30日因赌博罪被凤某某公安局行政处罚。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因与杨某乙在电话上发生口角,便携带甩棍乘车来到**影院门口,在那里遇到杨某乙的弟弟杨某丙,杨某甲认为杨某丙刚才也在电话中骂过自己,便用甩棍抽打杨某丙头部,导致杨某丙左侧眼眶外壁骨折。

经凤某某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丙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材料、协议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杨某丁、孔某某、杨某戊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凤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刑事立案后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耘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家庭住址凤某某**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352961****;

2.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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