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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35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镇**村**,住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经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5日下午一点多,在天津市北辰区**研究院工地,云某某因之前被被告人杨某甲不小心用手推车压过左脚向杨某甲索要赔偿,杨某甲拒不赔偿,双方言语不和后发生互殴。期间杨某甲用脚踹云某某的腹部,造成云某某右侧第8、9肋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云某某的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损伤程度鉴定;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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