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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53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9********,汉族,大专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0时许,严某甲和严某乙将一辆车停在**村**区**号门口卸货,被告人杨某甲驾驶一辆小车途径该处被严某甲的车辆妨碍行驶,后杨某甲鸣笛催促,严某丙(严某甲的父亲)从**村**区**号出来,与杨某甲发生纠纷,严某甲和严某乙与杨某甲、杨某乙也相继发生纠纷,后双方互相动手,致使杨某甲的头部受伤;严某乙的左肩膀、左脸部和左脑部受伤,严某甲的头部和阴茎受伤,杨某乙的牙床有点松,嘴部肿了,眼部有挫伤。经鉴定,杨某甲、杨某乙伤情属轻微伤,严某乙伤情属轻微伤,严某甲伤情属轻伤二级。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杨某甲向被害人严某甲赔偿了人民币九万元,被害人严某甲自愿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投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严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王晶晶

                               2020年9月15日

                                   

1.被告人杨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联系电话1375154****。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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