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11821946********,汉族,文盲,农民,住明某某**镇**村**路**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明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夏季的一天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欲奸淫邻居傅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便进入原柳巷面粉厂傅某某卧室,后将门从里面抵住。杨某甲见傅某某正在睡觉,便伸手脱其衣裤,傅某某醒来大叫一声,被其姐姐朱某甲听见。朱某甲从外将门踹开,杨某甲发现事情败露便逃离现场。
2004年10月7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甲趁傅某某家人外出之机欲再次奸淫傅某某。杨某甲进入傅某某卧室,将熟睡中的傅某某拽醒后将其强行拖拽至厨房,在厨房将其奸污。后被朱某甲发现,杨某甲被朱某甲打了一巴掌后逃离现场。当晚,傅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向明某某公安局报案。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潜逃至外地。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杨某甲被江苏省溧阳市公安局抓获,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朱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傅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明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暴力手段强奸幼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国平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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