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8日2时左右,杨某丙驾驶粤E08****小汽车在吴川市**街道**桥**村门坊处与杨某丁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丙的弟弟杨某戊(已起诉)、吴某甲(已判刑)、吴某乙(已取保)等人来到现场,被告人杨某甲和杨某某(已起诉)、杨某丁(已取保)、杨某己、邱某甲、杨某庚等人也来到现场。双方人员到场后因交通事故责任及赔偿问题发生争执并导致打架,被告人杨某甲和杨某某等人持木棍打伤吴某乙、杨某丙等人,后吴某甲通过电话叫人送来枪支,杨某戊、吴某甲等人则持自制枪支射击,将杨某壬的腿部打伤后双方离开现场。
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杨某壬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杨某庚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9.其他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宇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在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10光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