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号。2012年6月1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曾某某、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起,同案人王某甲、王某乙(均另案处理)通过组建“开心娱乐群”微信群等方式拉客,并以打折开房的方式利用位于本市海珠区**路**号的某棋牌室开设赌场,招揽他人以打“转转”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王某甲、王某乙并雇佣被告人贺某某、曾某某及同案人罗某某(另案处理)作为赌场工作人员,负责为参赌人员开房、兑换筹码、结算抽水等工作;雇佣被告人龙某某作为司机,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往返该赌场。
2019年11月6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被告人贺某某、曾某某、龙某某及其他赌博人员共105人,现场查获赌资48385元,筹码1378个、手机6部、租车单1张、麻将台15张、麻将牌15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曾某某、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惟被告人贺某某、曾某某、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惟被告人贺某某、曾某某、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立波
2020年2月20日
附:
1. 被告人贺某某、曾某某、龙某某现均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 案卷卷宗14册16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4. 扣押被告人贺某某涉案手机1部和现金人民币1300元;被告人曾某某涉案手机1部和现金人民币3700元;被告人龙某某涉案手机1部和租车单1张,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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