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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住****车站附近居民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030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29由龙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利用其位于龙川县**镇**路***楼**的房屋,先后六次为吸毒人员魏某甲、谢某某、邓某某、魏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提供场所,具体是:2018年1月份上旬的一天晚上,容留魏某甲、谢某某、邓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一次;2018年1月份中旬的一天凌晨,容留魏某甲、谢某某、邓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一次;2018年1月中旬的一天凌晨,容留魏某甲、谢某某、邓某某、魏某乙吸食毒品冰毒一次;2018年1月下旬的一天凌晨,容留魏某甲吸食毒品冰毒一次;2018年2月1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容留魏某甲、谢某某、邓某某、魏某乙吸食毒品冰毒一次;2018年2月13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容留魏某甲、邓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一次。2019年10月30日23时,被告人杨某甲在龙川县****对面路边被龙川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查询证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情况说明。

2.证人魏某甲、谢某某、邓某某、杨某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视频、询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珊

2020410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龙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宗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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