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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8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住山西省泽州县**镇**院**单元**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泽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持(注销可恢复状态)驾驶证驾驶晋E****6号黑色本田牌雅阁型小型汽车,沿泽州县大阳至东沟线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泽州县岳南煤矿附近路段时,由于超速行驶,与同向行驶的李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王野牌二轮摩托车尾部相撞,造成李某甲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杨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采取任何措施驾车逃离现场。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李某甲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在送检的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86.2mg/100ml;经泽州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系因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在送检的一块现场遗留的透明塑料碎片与车牌号晋E****6的黑色本田雅阁牌小型轿车左前大灯灯罩原属同一整体。经山西君和司法鉴定所鉴定:晋E****6号本田牌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制动系、灯光系技术状况均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技术要求;晋E****6号本田牌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为87.9±3km/h。2020年1月19日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杨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王某乙、李某乙、侯某某等人的证言;

3.勘验笔录;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庄

检察官助理:李晓宁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泽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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