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094号
被告单位瑞安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镇**村**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某甲。
诉讼代表人杨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瑞安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873611****。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瑞安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瑞安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甲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瑞安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杨某甲,主要负责产品生产及销售。2019年12月底起,被告单位瑞安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假冒 HYPERLINK "http://www.baidu.com/link?url=e36cjwrahBPnnA5tOQ9zgnBhM27HtUtK1jWvVam8bNiqIGtADzMKy6NX2azmg4GIlFk-3Sj8otN04jC63dFD2mvSIle7sIP3UQt4s7uWjcXpd2Em-z-_9XAUEDZlPm0q7UOjPrLAz1IPCSsnB0Niok_eIstkpNzcKTMWPzPJQ4jTDUkAhI2QOZRUfK_JohuXtGtXdJyt1U5R58vvyzJIMadP_Dj1VdYd2Fo-Rkh24IuDwQPEEb44Pl7RfIB_GZh91Wbk00dweBBonL73XOeO1GQOUX-OkNY2KwIlUN4ollfgFxioAnajmOCmWcPMk5Prjtrz6vRx49Rqj5UPyixM5avMn1IbqLBCe-7YWdRBEB-MLcvZCkcauNEtMgjaWrcNk1Pw9lsWnM38Q9gang8nz6sESuaTwO5g0sjbMxsn33SPQTUuGsaEQEfDJH1BP8mZW-tEunM8kAwOpHF7Vuy4Ox967P7IBMhcocN7QNZOIkmuJfnhG8yTT_soqQdJb8AvmF9H5JPn3U_qbAjHXTd5m4aSbNiKIRCo4TJMtOFMksFo0hDwfQ06AMryC-zH0MpfZa2-zcrmQs_wtA92Q8olkK9bsLmplSqLUvcGATKhCJq&timg=&click_t=1597827433371&s_info=1349_597&wd=&eqid=ea13f1f20004a0ff000000045f3ce982" \t ""_blank"" INCLUDEPICTURE "https://dss0.bdstatic.com/70cFvHSh_Q1YnxGkpoWK1HF6hhy/it/u=2258825585,3087938207&fm=26&gp=0.jpg" \* MERGEFORMAT 、MOTORCRAFT、TOYOTA、 HYPERLINK "http://www.nipic.com/show/3/82/a6de52fb181a5e77.html" INCLUDEPICTURE "http://pic5.nipic.com/20100110/2420338_200909091028_2.jpg" \* MERGEFORMAT \d HYPERLINK "http://www.nipic.com/show/3/82/a6de52fb181a5e77.html" INCLUDEPICTURE "http://pic5.nipic.com/20100110/2420338_200909091028_2.jpg" \* MERGEFORMAT \d 注册商标的滤清器,并存放在位于瑞安市**镇**办事处**村**巷**号的仓库内。2020年5月15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仓库查获7530个已包装好的假冒滤清器。经估价,上述假冒滤清器价值人民币64080元。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瑞安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营业执照、价格认定结论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情况说明、照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瑞安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瑞安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甲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瑞安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甲均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小丽
2020年8月20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15856****)。
1.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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