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64********,汉族,高中文化,盐城市大丰区**机械铸造厂投资人,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2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镇**路**号)。被告人杨德钟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21964********,汉族,初中文化,盐城市大丰区**机械铸造厂财务负责人,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镇**路**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10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杨某甲辩护律师黄熙春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某系夫妻关系。杨某甲系盐城市大丰区**铸造厂投资人,负责该厂的销售,陈某某负责该厂的生产、财务工作。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二人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为对价,通过吴某某(另案处理)让杨某乙(另案处理)控制的南京帕西杰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埃瑞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上海佘蓝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帕西杰商贸有限公司、南京瑞晟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埃瑞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京荣衡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张,税额合计人民币280171.92元;通过吴某某从王某某(另案处理)控制的上海光阁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税额合计人民币28020.56元。杨某甲、陈某某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申报抵扣。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杨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已将上述抵扣税款全部补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全建
检察官助理 刘兴培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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