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杨亚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吴川县**镇**村**号**房,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亚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吴川县**镇**村**号**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吴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亚甲、杨亚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6日晚上21时左右,在杨梅镇**村*小卖部处,三、四十名的**村村民集中开会讨论村中招标鱼塘一事,村民在开会期间,**村的杨亚丙带领其儿子杨亚丁、杨亚戊、杨亚己(另案处理)等人到场,后杨亚己与本村村民杨亚庚等人发生争吵并有肢体冲突,杨亚己即将此事告知其岳父杨亚甲。为了替杨亚己他们出气,在当天晚上21时多,杨亚甲纠集杨亚乙、杨亚辛、杨亚壬(后二人另案处理)等十多名**村男子持刀、水管、伸缩棍等凶器赶到现场。后杨亚甲在场一边叫嚣:“打死他”一边指挥杨亚辛、杨亚壬、杨亚乙等**村的十多名男子分别持刀、水管、伸缩棍等凶器,对在场参与开会的**村众多村民进行随意殴打,并将**村民追打得四处逃散躲避。其中,杨亚甲在场指挥;杨亚乙则持凶器追打**村村民。经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亚癸、杨亚子、杨亚庚、杨亚丑的损伤程度均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亚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亚甲、杨亚乙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四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亚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亚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亚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麦臻荣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亚甲、杨亚乙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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