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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41945********,汉族,文盲,云南省保山市**人,退休工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组**号。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将捡到2个罂粟蒴果种子,播种在其位于龙陵县**镇**社区**寨钟某某住宅后面的自家菜地上,杨某某未对播种后的罂粟苗进行管理。2020年3月30日,龙山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和查获在1×1.5米面积的菜地上种植的罂粟植株1355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搜查、提取、扣押、取样等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355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磊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__、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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