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72********,汉族,文盲,农民,住鄄城县**镇**楼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鄄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10月,被告人杨某某在郓城县**镇务工时接受其工友馈赠的一些罂粟种子,随播种在其院子内西屋西墙与院墙之间的空地上,后生长成罂粟苗843株,2020年3月5日被鄄城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铲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罂粟苗若干;2.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鄄城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鉴定书等;3.勘验、搜查笔录:鄄城县公安局旧城派出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4.视听资料:铲除、清点罂粟苗视频光盘1张;5.证人证言:梁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和指定,私自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其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鹤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鄄城县**镇**楼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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