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83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湖北省应城市,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路**号**产业园**栋**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办事处**路**号)。2011年11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因盗窃被黄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明知玳瑁系国家珍贵、濒危保护野生动物,国家禁止买卖其制品。自2018年底,被告人杨某某从微信好友“**真好”处购进疑似玳瑁制品并通过其经营的京东“**旗舰店”对外出售。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以289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一个疑似玳瑁手串制品给李某某,并邮寄至南京市鼓楼区**园**栋交付。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民警从其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街道**号**楼的住处扣缴疑似玳瑁制品7件。经鉴定,李某某所购疑似玳瑁手串及从杨某某住处扣缴疑似玳瑁制品7件中的6件系玳瑁制品。根据1989年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玳瑁被列入该名录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京东订单截图、京东聊天记录截图、快递单截图、微信截图等书证、物证;
2.证人李某某、朱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搜查笔录等工作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舜治
2020年10月30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242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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